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公通字〔1995〕第 5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5年7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7月2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含制证中心、所)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各地对收取的费款,要用于制发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为确保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可参照集中发证期间的经费分配比例,原则上用于管理的费用占40%左右,用于技术制证的费用占60%左右,其中管理经费要向基层适当倾斜。

  贫困人员证件工本费的减免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与物价、财政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研究确定。1995年7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是1983年设计的,受当时技术条件和经费等方面的限制,证件防伪性能较差,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加。为有效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活动,提高我国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制发具有防伪性能的居民身份证。经商农业部,现就防伪身份证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经济特区每证2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二、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5元。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四、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公发[199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19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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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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