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 【法规文号】人薪函〔1995〕第 23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6日
关联知识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

  (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

  (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

  (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执行。

  四、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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