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各地证券期货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5〕第 5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8日
关联知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证券业和期货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有关制度不明确,规章不统一,使许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心)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经营证券、期货业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分业管理的原则,财政部将制定专门的“证券、期货业财务管理制度”。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证券、期货业财务管理的机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商品期货交易所以及允许兼营证券或期货业务的机构。对这些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内部分工,地方财政、银行等部门办的证券公司(含股份制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由国债司及地方财政部门归口管理:“三大证券”、中证交等中央级金融信托机构证券部的财务由商贸金融司归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证券登记公司、商品期货交易所以及兼营证券或期货业务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资本金的构成及其来源情况;

  2.负债的结构及各项负债的计价核算情况;

  3.资产结构及其运营情况;

  4.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核算及其损益的财务处理情况;

  5.证券自营与代理、期货自营与代理的财务处理情况;

  6.期货经营业务损益的财务考核及相关处理情况;

  7.证券、期货交易自营与代理业务保证金的财务管理情况;

  8.现金资产的财务管理情况;

  9.现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成本管理情况;

  10.经营收入、利润考核及利润分配尤其是税利上交等的财务处理情况(包括呆帐损失或亏损的摊销等);

  11.财务指标的建立与考核情况;

  12.财务部门的设立及其从业人员情况。

  13.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及其它支出的列支等财务情况。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请各地迅速建立对上述机构的财务监管制度。为了便于工作和上下联系,建议对各地上述机构的财务归口各地财政部门的综合(债务)处管理,并于今年底前将各地的调查情况报财政部国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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