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协字〔1995〕第 1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24日
关联知识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来函、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法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业务,现做如下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帐;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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