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5〕第 72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2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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