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