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价格〔1995〕第 240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2月21日
关联知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出据商标证明费1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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