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6年到期国债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6〕第 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1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月2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今年是到期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为了缓解柜台兑付压力,我部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定点兑付试点,由该所直接组织其在各地托管库托管的到期国债的兑付工作。现将具体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交易所托管的到期国债,采取财政部委托各省级财政负责清点、验收,并向财政部上报实际验收券面的确认书(券面交接记录凭证、附件1),由财政部直接向交易所拨付兑付资金的办法办理。本次由交易所定点兑付的国债券种只限于1993年三年期和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

  二、请各省财政厅、局按照“附件2”中所列名单,主动与当地交易所的托管库联系,做好到期国债的清点、接收、封存等工作。2月1日-10日为验券、交接期,我部已通知有关交易所,在1月31日前做好交接券面的清点、准备工作,此项工作计划在2月10日前完成。

  三、办理交接手续后,省级财政部门与交券托管库共同填具有关证明(附件1),内容包括:到期国债各券种(年度、期限)数额及总金额等,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交券单位持有,第二联由省级财政部门交财政部作为拨付兑付资金的依据(确认凭证),第三联由代表财政部接收券面的省级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四、对代表财政部接收的交易所托管国库券的销毁:

  1.对交易所托管库的券面销毁,财政部将在兑付结束后单独下发销毁令,省级财政部门在销毁本地区已兑付国库券时,对接收交易所托管库的券面应单独出具销毁公证书(对不同交易所的券面也须分别出具销毁公证书),不得与本省兑付国库券的销毁公证书混用。

  2.在国债销毁报表中应列出:代财政部销毁×××交易所××××年度×年期国库券××××万元。此科目不与本地区国债兑付资金的决算挂钩。

  五、交易所兑付到期国债的兑付资金,由我部根据各省财政上报实际验收数,直接划拨交易所帐户,由交易所通过本所网络及时向托管的各机构帐户拨款。

  六、我部将根据各省级财政接收的到期国债券面值总额,按1.5‰的比例向各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兑付劳务费。

  七、验证、接收、销毁国债券的工作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在代表财政部接收券面时,要特别注意对伪造假券的验证,应指定专人负责,在具体办理交接手续时,接收单位派出人员不得少于3人(不含武装押解人员)。

  八、在此批到期券面的交接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债司联系,联系人:刘延斌

  电话:010 8552619、855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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