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资企发〔1996〕第 1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6年3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3月13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各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98号)精神,做好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企业范围

  纳入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企业包括各类行业中政府独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吸收其他单位投资但尚未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联营企业以及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其他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待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后,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指标计算及申报、核定程序企业应以1995年度上报决算中反映的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额作为1996年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并根据自身生产发展情况,预测1996年国家所有者权益增长额,计算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1996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要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尚未明确监督机构的企业应上报其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含主管部门,下同)对所属企业申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集团范围内(含政府授权经营及对外投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财务关系在中央的,由集团公司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监督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实行单列的,由集团公司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财务关系在地方的,集团公司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抄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四、国有商业银行(除交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财务关系直接与中央财政挂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总行(总公司)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五、监督机构在审查企业申报方案时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核实企业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额;

  2.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结合企业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及前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逐项审查各主客观因素对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核实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额;

  3.对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增值额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提出审查意见。

  六、各监督机构应对企业上报的保值增值申报方案进行汇总,填制“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含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的需分别填列),编写保值增值申报说明书,于四月底前连同企业申报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七、监督机构上报的保值增值申报情况说明书应包括:

  1.对1996年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2.对企业申报方案的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并预计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现利润等情况,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相比,引起1996年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的主客观因素及数额;

  3.为确保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完成,监督机构及企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4.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八、对监督机构占有的国有资产,如集中企业的利润、尚未下拨企业的财政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款等,1996年暂不纳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但在保值增值申报情况说明书中应对其占有数额、来源渠道、支出情况予以专项说明。

  各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申报质量,按时完成审查上报任务。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996年国有资产保值增考核申报办法可比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并于6月底以前将审核结果及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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