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制度(2)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6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6月12日
关联知识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帐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4.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帐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帐;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帐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帐。

    5.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帐核算。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6.贷款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的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帐损失。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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