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制度(3)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6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6月12日
关联知识
第三章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会金01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编制本表是反映金融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库存现金的情况,本项目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本项目应根据“贵金属”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各项准备金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而存放于同业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存放同业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的联行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于联行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和“联行存放款项”科目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则填列本项目;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则填列“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业务。本项目根据“拆放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或“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短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贷出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短期贷款和短期信托贷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贷款”科目和“信托贷款”科目中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进出口押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进出口押汇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押汇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进出口押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各种贷款的应收利息、应收手续费、应收证券买卖款项、应收租赁收益等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坏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贴现”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工业、流通等企业提出的票据,按一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金融企业已经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予以扣除。本项目应根据“贴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短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的短期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项目,反映非银行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的贷款和投资。银行办理的委托业务不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5)“自营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自营买卖证券业务而购入的所有证券。本项目应根据“自营库存证券”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6)“代理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发行、兑付;代售、代购等证券业务。本项目应根据“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代售证券”、“代购证券”科目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7)“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买入的有价证券。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尚待处理的各种材料物资和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如盘盈大于盘亏和毁损的,本项目用“一”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投资部分。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债券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0)“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贷款。本项目根据“中长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1)“逾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后)半年尚未收回贷款。本项目根据“俞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2)“贷款呆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贷款期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本项目根据“贷款呆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收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以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租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未实现租赁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未收的全部租赁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收转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转租赁业务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转租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购入的租赁资产的成本。本项目根据“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待转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已租出资产的所有权。本项目根据“待转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经营租赁资产”项目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以及累计折旧,包括已经出租的和尚未出租的资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经营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内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30)“投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按期末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固定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折旧”项目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所有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使用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以及已提折旧和净值。“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应根据前两项的数额计算填列。

    (3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一”号填列。

    (3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短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存款”科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和“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8)“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财政性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财政性存款,本项目应根据“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进行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同业存放于本企业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同业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联行之间往来发生的联行资金存放于本企业。期末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和“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往来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存放联行款项”项目。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43)“拆入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同业拆入”和“金融性公司拆入”或“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应解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进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外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本项目根据“应解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汇出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汇出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委托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进行放款或投资业务,企事业单位存入本企业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委托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应付代理证券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兑付、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应付给客户的款项,包括代理发行证券款项、代理兑付债券款项、代售证券款项、代购证券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代理证券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卖给企业一批证券,到一定日期后,再买回该批证券。卖出证券时收到的款项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应付的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包括各种存款的应付利息、买入有价证券、租赁物资、接受劳务等应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或“应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其他应付款”项目和“应付工资”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其他应付及暂收的款项和应付未付的工资。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应交税金”项目和“应付利润”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的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和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和“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本项目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4)“发行短期债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以内的债券本金。本项目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1年期以下的贷款,本项目根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6)“长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上的长期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保证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保证金”或“租赁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9)“应付转租赁租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转租赁业务应付给出租企业的租金。本项目根据“应付转租赁租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0)“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含1年)以上的债券本金。本项目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1)“长期借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的款项。本项目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长期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3)“实收资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及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4)“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根据“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盈利尚未分配的部分。本项目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应在本项目内用“一”号表示。

    (二)损益表(会金02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本期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金融企业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盈亏增减变化的原因。

    2.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营业务各种收入的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贷出款项的利息收入或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4)“手续费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应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本项目根据“手续费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5)“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营证券买卖业务,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销售差价”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6)“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承购价与包销价之间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7)“租赁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取得的租赁收益。本项目根据“租赁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8)“其他营业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的其他营业收入,如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本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9)“汇兑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0)“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营业支出的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借款的利息支出。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2)“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3)“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为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各种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的营业费用。本项目根据“营业费用”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5)“汇兑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损失。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失”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6)“其他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其他营业支出,如卖出回购证券的差价支出等。本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7)“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的经营利润,发生经营亏损也在本项目,用“一”号表示。

    (1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投资利润、股票的股利收入、债券投资的债息收入等。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较大的金融企业,本项目应在本表“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目之前,作为企业“营业收入”的内容进行反映。在计算营业税金时应进行调整。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严格区分营业和非营业的界限,不应将营业收入和支出列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营业外收支各明细项目,还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详细列示。

    (2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利润(或亏损)总额。如为亏损,则以“一”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本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会金03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在年度内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2.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3.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实现的营业利润(如为亏损用“一”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数”栏的数字填列。

    (2)“累计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9)“收回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中长期贷款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中长期贷款”或“信托贷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中长期贷款应在本表“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后的数额填列。

    (10)“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转租赁租金”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金融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的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独项目反映。

    (11)“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投资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一”号表示。

    (15)“应付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一”号表示。

    4.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中的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期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期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期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一”号填列。

    5.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的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会金02表附表1)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包括:(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一”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一”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一”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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