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字〔1996〕第 20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8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8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保证国家储备救灾备荒种子任务顺利完成而设立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为加强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灾区及时用上良种,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国家实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子公司、原(良)种场和种子站等单位。

  二 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根据农业生产和救灾的需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

  第五条 农业部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制定种子储备年度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储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各承储省农业厅。

  第六条 各承储单位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使用银行贷款,财政部每年对承储单位使用的银行实际贷款按年利率11.34%实行全额贴息。超过11.34%的利息由承储单位自行负担;低于11.34%的利息,可用于与种子储备有关的保管、政策性亏损等支出,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承储省农业厅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所储备救灾备荒种子的贷款贴息申报表(见附件)及承储单位所在银行出具的收息原始凭证复印件上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贷款贴息申报表审核汇总后,连同原始凭证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

  第九条 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1月初将贴息资金一次拨付给农业部,由农业部拨给承储省农业厅,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有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其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承储省农业厅要认真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在储备任务结束后,要将贴息资金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和储备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将不定期地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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