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审办发〔1996〕第 6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审计署
  • 【发布日期】1996年9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9月2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现就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审计税务管辖范围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属于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对地方所属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地方审计机关对地方所属纳税单位上缴国税局系统的各项税收情况,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查出属于地方纳税单位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行为,应向审计署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二、地方审计机关派人参与国税审计监督工作,应在审计署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凡列入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地区(包括延伸审计的地、市、县),地方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提出参加国税审计的组成,连同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逐级汇总,由省级审计机关报审计署审定后,参加有关审计组的工作。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署统一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下达,抄送各有关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同时,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审计机关。审计实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办法。

  三、审计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结果,由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组进行综合汇总,向审计署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参审人员将同地方预算执行有关的审计结果,向所在审计机关报告。

  四、国税审计查出的问题,由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组依据审计署确定的处理原则,提出处理建议,经审计署审定后,以审计署名义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送各有关地方国家税务局。同时抄送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和审计机关。

  五、县以上地方国家税务局每月在向上级税务局报送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方的审计机关。同时,应根据所在地审计机关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有关的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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