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检字〔1996〕第 3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0月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在大检查期间受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1.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上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审核批准下达后,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开具的委托检查介绍信进点实施检查。名单以外的中央单位如有必要进行检查,要报经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或没有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介绍信的不得进点检查。从《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之日起,地方即可进点检查,进点前,应将检查组成员名单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检查单位。

  2.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力量进点检查,统一对检查组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核实定案,不得将检查处理权层层下放。

  对查出中央单位的各项违法违纪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及现行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3.委托地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检查组要填制《重点检查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核实定案,并商有关部门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抄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同级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4.被检查的中央单位,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如有异议,可提请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进行复核,也可在收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15天内,书面报告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重新进行裁决,或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5.对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检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提出检查名单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备案,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按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查出应缴中央财政违纪款项入库问题委托地方查出中央单位、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应缴中央财政的各种违法违纪款项,无论是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还是就地缴库的单位,一律由被查单位经所在地银行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278-1856,行号:20059)。查出应上缴的共享税、地方税等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缴入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银行信汇凭证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记帐凭证。

  委托地方查出应缴中央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必须按上述规定的要求缴库,不得“混库”,不得把应缴中央财政收入缴入地方金库,也不得通过地方开设的过渡帐户集中汇缴,如有违反,应视为截留中央财政资金,按违反财经法纪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关于地方查补中央收入有关分成问题1.地方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查出中央单位和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已缴入中央财政的下列违法违纪款项,地方财政可分成20%:

  (1)查缴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利润及其罚款和滞纳金;

  (2)查缴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及其罚款和滞纳金;

  (3)查缴中央单位以前年度的“两金”及其罚款和滞纳金;

  (4)查缴中央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及其罚款;

  (5)查缴中央亏损企业和中央事业单位的违纪资金及其罚款。

  2.地方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查出已缴中央财政的消费税及其罚款和滞纳金,地方财政可分成10%。

  3.下列情况,一律不予办理分成:

  (1)收回企业欠缴中央财政的各项税款及其他收入;

  (2)查缴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

  (3)未按规定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存款户”的应缴中央财政的款项;

  (4)由地方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帐户上缴的违纪款;

  (5)其他按规定不参与分成的项目。

  4.地方申报分成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分成报告,并附上下列材料:

  (1)《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

  (2)《地方检查中央单位违纪金额签证单》原件;

  (3)《地方检查消费税分成金额汇总表》;

  (4)《地方检查消费税违纪金额签证单》原件;

  (5)附签证单后的违纪金额缴款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6)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上述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对图章不全、项目不清、随意涂改、填报不完整等不符合规定的,均予退回重报。

  申报分成时间截止到1997年5月底,逾期当年不予办理。

  5.地方所得分成收入,年终由中央财政返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地方对分成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

  附件:1.重点检查报告2.1996年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略)

     3.地方检查中央单位违纪金额签证单(略)

     4.1996年地方检查消费税分成金额汇总表(略)

     5.地方检查消费税违纪金额签证单(略)

     6.银行信汇凭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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