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字〔1996〕第 40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1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汇总更正预算收入的问题,造成预算收入入库数字不准,不仅影响了财政资金的正常调度,也不利于对预算收入缴库进行监督。为了保证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收入缴库的监督,现就有关更正预算收入错误事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国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付和报解。发现错误事项,应及时逐笔办理更正。不得定期或不定期办理汇总更正。

  二、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错误更正,原则上由发生错误的单位进行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三、国库办理更正事项应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

  四、任何单位不能出具汇总的更正通知书,否则,国库有权不予受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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