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社字〔1997〕第 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1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月24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编制1996年度社会保障资金决算的通知》(财社字[1996]160号)、《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和《关于布置1996年地方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通知》(财综字[1996]113号)等三个文件已下发。根据上述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除了要单独编制“社会保障资金收支预决算”外,还要根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的要求,分别布置和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许多地方财政部门就此事来电询问应如何处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对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确与其他预算外资金不同,应有其相对独立性,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要单独编制预决算,其预决算及其他统计资料均包括在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总数中。

  二、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数字汇总后应及时提供给预算及综合等相关部门,以便编制完整的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

  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真正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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