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7〕第 15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20日
关联知识

国家教委:

  你委《关于教师资格证书收费问题的函》(教人厅〔199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教师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意你委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教师颁发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证书工本费主要用于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证书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你委编制计划,财政部按规定用途核拨。

  五、你委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财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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