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股票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 【法规文号】财税〔1998〕第 1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2月9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对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股市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等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 996年底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1997年及以后地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没有明确。为此,各地财税部门希望国家尽快予以明确。

  我们考虑到,为了促进企业重组、兼并,有利于企业股票顺利上市,有必要稳定股市;目前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及股市波动的影响,深、沪两地的股市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有利于股市的稳健发展,我们意见,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妥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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