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3号——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1998〕第 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4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4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1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发行时间从1998年4月8日至10月31日。

  二、增加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7.86%。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投资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3月25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利率不变,即3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7.11%,5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7.86%。但对1998年4月8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包括增加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原计划发行剩余部分),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5.22%;

  2.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6.12%调整为5.76%;

  3.其他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不变。

  四、增加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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