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立北京空港保税区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5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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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你署发来的《海关总署关于征求对北京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空港保税区的请示’的意见的函》(署监[1998]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近期,已有若干省、地人民政府正式向国务院提交了设立保税区的请示,还有十余个地区也提出了这一要求。对设立保税区的问题,我们一直认为:目前保税区实际运作中存在许多问题,漏洞很大,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其设立目的、功能、性质、区位设备、管理方式等诸问题未明确定位之前,不宜再审批新的保税区

  二、由于我国目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具体国情,今后应从政策上引导加工贸易向特定区域相对集中,规范动作。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就出口加工区问题进行了磋商和研究,拟选择出口加工区进行试点,为规范保税区探索经验。

  三、北京作为首都,是我国的国际交往中心和对外开放宣传品,首都国际机场是国家一类空港口岸,具备依托其建立空港保税区的基本条件。但是,基于一、二两条原因,我们建议,北京空港保税区问题应在上述有关问题明确、规范及试点工作取得较成熟经验之后,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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