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3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7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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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汀明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株洲市清水塘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的财税问题答复如下:

  治理污染是利国利民、造福后代,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现行税制对污染治理投资已经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对直接用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监测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主要包括:1、对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进行治理。2、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治理。3、对工矿企业、科研单位丢弃的废渣、废物进行治理。4、对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粉尘和燃烧过程中排放的烟尘进行治理。5、对工业和生活垃圾进行治理。6、对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恶臭等社会性公害进行治理。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政,公平税负,我国污染严重的地区很多,企业治理污染的任务都很重,如果单给清水塘地区企业以税收优惠政策,容易造成地区间和企业间的攀比,不利于税制的完善。因此,我们认为不宜给予个别地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请予谅解。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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