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0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6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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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如兰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环保工作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财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为鼓励对部分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目前仍在继续执行。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总体上是好的。对于个别地方出现的没有很好执行上述减免税政策的问题,可以向上一级税务征管部门具体反映解决,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规,通过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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