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70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12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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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志毅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征收驻我旗部队农场农业税的问题”的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建议是有道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法规,部队农业税的纳税人。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为了鼓励军队开荒种地,发展生产,保证军队的供给,国家作出了自1961年起对部队新开垦荒地取得农业收入暂不征收农业税的政策法规。三十多年来,随着国家财政经济形势的好转,军队生产、生产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生产供给也有了较好的保障。军队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生产的农业品,除了一部分用于部队生活补贴外,还有一部分余粮向社会销售。近几年来,许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多次反映,要求国家按照税法法规对军队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农业收入恢复征收农业税。为此,我们多次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就恢复征收农业税事宜进行具体协商。1997年,我部与总后一起到部队农场实地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地方和部队的意见,在此基础,提出了调整军队农业税政策的建议,并已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审核批准后,国家将会对军队农场调整恢复征收农业税问题作出明确的政策法规。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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