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0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10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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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饲料工业继续免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对饲料工业仍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机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饲料机械属农机产品范围)。另外,国务院决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饲料免征增值税,对农机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在1995年底以前,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在1997年底以前,对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体现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饲料工业发展的支持。

  关于饲料机械配件与饲料机械一样实行13的增值税税率的建议,我们认为,机械配件带有一定的通用性,若对饲料机械配件实行低税率,将会给政策的执行带来难以划分的难度,容易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不宜对饲料机械配件实行13的低税率

  关于对饲料工业继续免征所得税的建议,我们认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的,企业有所得征税,没有所得则不征税,亏损企业不存在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对于一些有盈利的饲料工业企业征收所得税是公平合理的。因此,不宜继续对新办饲料工业企业实行免征所得税政策。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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