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01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11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19日
关联知识

赵钟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职业技术学校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扶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了税收扶持政策,这对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这一政策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它不仅造成了企业间不平等竞争和教育经费在学校间的不合理分配,而且还诱发了假冒校办企业的现象,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国家应从严掌握校办产业的税收优惠范围。

  二、统一、规范的税收制度是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条件,只有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才有财力加大对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事业的投入,实践证明,通过扩大校办产业税收优惠,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教育事业所面临的资金问题。因此,在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支持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放宽对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的减免优惠政策,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应主要走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的路子。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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