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348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10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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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决好再就业问题,要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着手,现在一些下岗职工自发组织起来自谋职业,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就业机会。有的职工不但自己有了工作,还为其他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岗位。

  在目前国家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也应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和职工个人的作用,积极探索下网职工再就业的新路子,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解决好。

  如何解决好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工下岗和失业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在积极推进以搞好国有企业为重点的各种配套改革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提出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我们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比开征“再就业附加”更为合理,可以为国家筹集一定的资金,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作法也符合国际惯例。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拟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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