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98号提案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14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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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苏荣、萨希荣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部队农场应交纳地方农业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是有道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法规,部队农业税的纳税人。1962年,国民经济十分困难,国家为了鼓励军队开荒种地,发展生产,增加军队的生活补助,作出了“军队在1961年起新开荒地暂不征收农业税,以后征收时另行通知”的法规。三十多年来,随着国家财政经济形势的好转,军队生产、生活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生产的农业产品,除了一部分用于部队生活补贴外,还有一部分余粮向社会销售。近几年来,有许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要求国家按照税法法规对军队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农业收入恢复征收农业税。为此,1994年以来,我部多次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就恢复征收农业税事宜进行具体协商。1997年,我部与总后一起到部队农场实地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地方和部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军队农业税政策的建议,并已报送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将会对军队农场有关恢复征收农业税问题作出明确的政策法规。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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