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5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13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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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孝文等32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直接影响这个地区群众生产、生活乃至整个黄河流域的持续发展,应给予重视”的议案(转建议)已批交水利部、财政部、林业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分别研究办理,现就有关财税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治理水土流失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3年,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对纳税人因兴修水土工程,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而新增加的产量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而收获的全部产量,由受益年算起,3——5年不计征农业税。《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规定,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起1——3年内准予免税。对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黄土高原地区在治理水土流失工作中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关于对因减免税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应给予补贴的问题。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于实行减免税政策减少的收入,原则上是哪一级政府收入由哪一级财政负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地方财政收入,减免税后减少的收入,应由地方财政负担。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地区一般是贫困地区,为帮助贫困地区的发展,中央财政除从体制上支持贫困地区我,还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专项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目前逐步建立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模式在设计上是向贫困地区倾斜的。这些财政补助和优惠政策对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的治理是有帮助的。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扶持,财税优惠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只有在各方面的共同理解、支持和努力下,水土流失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感谢代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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