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4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15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6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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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钻石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税收政策上,我国与国际上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有很大不同。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一般对钻石在管理上采取特殊的方式,但在税收上是按普通货物征税;我国对钻石目前没有特殊的管理办法,但认为钻石属于贵重宝石类,在商品属性上等同于钻石首饰,因此,在税收上是视为高档消费品,统一征收17增值税的同时,还要征收10的消费税,税负相对于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来说比较重。

  考虑到中国发展钻石产业可以增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并能带动相关产业(如金融业、旅游业等)的发展,另外,钻石产业属于国际化程度高的行业,国际上钻石产业发达的国家,在税收和管理方面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为了提高我国钻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钻石产业的发展,我们可考虑研究调整对钻石产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具体的政策调整意见,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感谢代表对财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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