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45号提案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16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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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早春等5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尽快开征高额累进税率的遗产税”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均衡社会财富,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此税。

  你们提出的开征高额累进税率的遗产税的建议非常好,现阶段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已起草了遗产税条例,由于遗产税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因而还需要经过一段立法审议的过程。关于你们提出的有关合理确定免征基数、实行高额的累进税率,以及遗产的界定范围都已在遗产条例中予以了明确。对建议中的其他意见,我们将在进一步修改遗产税条例时加以参考。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总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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