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监字〔1998〕第 21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9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9月7日
关联知识

  财政部驻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印发后,部分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来电话询问,该文件规定部分地(市)一般企业增值税退税改由地(市)财政局审核并办理退库,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是否可比照办理。现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财监字〔1998〕186号文件中所称地(市),系指原设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的地(市)。地(市)办事组撤销后,原由该地(市)组承担的一般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就地审核审批事宜改为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在上述地(市)范围之列,其一般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仍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规定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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