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字〔1998〕第 28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9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9月1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确保今年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国务院决定今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并将其中一部分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现将有关本次发债及转贷国债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设置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类增设6115款“增发国债支出”。本款下设611501“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一个项级科目,用于反映用本次增发国债资金安排的支出。

  二、关于资金管理有转贷债务业务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国有商业银行(指工、农、中、建行)及分支机构设立专户,凡本次增发国债资金的转贷,一律通过专户办理,专户国债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三、关于总预算会计核算及预算科目使用

  (一)中央财政取得发债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借入款——其他借款收入(科目编码900302)”。

  (二)1998年中央转贷地方政府的债务(指不列入当年预算部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转出数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国库存款”。

  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转贷的债务时,按收到数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与上级往来”。

  地方财政1998年用转贷的债务收入安排支出时,借记“暂付款”;贷记“其他财政存款”。将转贷中央债务收入再转贷给下级财政时,通过上下级往来核算。

  (三)1998年中央补助地方的部分(指列入当年预算部分),由中央总预算会计通过“补助支出”总账科目核算,即拨付补助资金时,借记“补助支出——其他补助支出(科目编码660109)”;贷记“国库存款”。

  1998年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补助收入——其他一般预算补助收入(科目编码720109)”。

  地方财政用上述补助安排支出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增发国债支出——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科目编码611501)”,贷记“其他财政存款”。

  (四)1998年中央直接安排的支出,属于列入1998年预算支出的部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增发国债支出——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科目编码611501)”;贷记“国库存款”。不属于列入1998年预算支出的部分,借记“暂付款”;贷记“国库存款”。

  有关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我部将另行下文。

  19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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