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 【法规文号】会协字〔1998〕第 33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1998年9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9月21日
关联知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任务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制订和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和业务培训;实施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受财政部委托,负责起草有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法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督和管理其业务工作;办理审核外国会计师组织在我国设置常驻代表处机构的有关工作,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

  (二)审批和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三)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四)起草有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法规,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职业规范,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行情况的年度检查。

  (六)具体实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培训规划,组织和推动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交流,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八)办理审核国际会计公司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等有关事务,并对此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组织,开展与国际会计组织、外国会计团体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办理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授权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有关司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责相关的有关规定

  一、会计司

  (六)指导、监督注册会汁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审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二、财政监督司

  (四)牵头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条法司

  (二)组织、协调和参与预算、预算外、政府采购、国债、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财政监督、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以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负责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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