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禁止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违规拆借资金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财债字〔1998〕第 2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10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0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财政部在1998年7月份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做了具体部署。会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此项工作,国债中介机构普遍加大了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力度。目前,清理整顿工作正在稳步进行。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国债中介机构无视中央要求,仍在以高息债券或新签、续签国债回购合同的形式拆借资金。这是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和制止。

  为此,财政部重申,财政系统的国债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违规拆借资金,对过去遗留的违规拆借资金要抓紧清理,尤其在清理整顿期间,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融资,不能再搞新的违规经营。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今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以后,仍违反中央要求、继续违规拆借资金的,要核实情况,及时报告,并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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