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发字〔1998〕第 3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13日
关联知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使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有一个正常的资金渠道,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起,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款级科目,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该款级科目下设4个项级科目:第1项“项目管理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及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评估和验收项目的费用;第2项“干部训练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干部的专业培训费;第3项“补助农口有关部门业务费”,反映补助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农口有关部门的业务经费;第4项“其他事业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会议费、宣传经费、资料印刷费、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必要的接待费以及长期借调人员的办公经费等。

  二、各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支出。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每年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和事业费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将项目投资挪作事业费。

  四、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关于“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1%提取业务活动经费”的规定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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