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基字〔1998〕第 99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2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广州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度起建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定期报告制度,是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直接或委托其他审查机构(包括财政部门自行成立审查机构审查和委托有审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审查方式,对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逐级上报的一项报告制度。该项报告制度要求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该项报告制度包括半年总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两种形式。

  二、报送范围凡各级财政部门采取直接方式进行审查,或财政部门成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果均纳入报送范围。

  三、报送内容

  1.填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表》(具体表格附后)。

  2.书面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包括具有典型意义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材料、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体会、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项内容。

  四、报送方式各地财政厅(局)报送的半年总结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年度总结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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