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第 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1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月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住房基金收支活动,加强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规定,从1999年起,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是单位预、决算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部门核拨单位住房补贴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

  (一)、住房基金收入项目

       1.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从预算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

  2.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

  3.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收取的租金收入。

  4.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出售其自管公房取得收入中,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净收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6.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

  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售房收入提取的以及购房者按购房款2%缴交的维修基金。

  8.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原用于住房的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9.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10.其他资金,是指上述资金以外筹集的各项住房资金。

  11.利息收入,是指单位住房基金存入银行按规定利率计息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住房基金支出项目

       1.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2.发放住房补贴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支出,是指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前,行政事业单位按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用于住房提租后交纳住房租金的补贴。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安排的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支出。具体安排使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制定的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5.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尚未出售的自管住房进行维修、管理和改造的支出。

  6.住房建设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需列支的自建住房支出。

  7.其他支出,是指上述支出之外用于住房方面的各项支出。

  (三)住房基金结余住房基金结余是指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需单独反映。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预算及编制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决算及编制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的同时,相应建立健全住房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定的收支项目,应及时纠正并进行调整,确保住房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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