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函字〔1999〕第 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9年1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月21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我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发布后,我们收到各地来电、来函,询问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文件是否还执行。现将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合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帐务处理办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按再次评估增值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贷方,再次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消,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首先计算出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贷方,其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关权投资准备”。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三、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极其处置,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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