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社部函〔1999〕第 2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2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2月8日
关联知识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函》(国烟人〔1998〕7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实现税利基数为4,913,43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68,43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8.

  三、你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请你们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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