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债字〔1999〕第 2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2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2月22日
关联知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账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拟定为120亿元(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期限7年,年利率4.88%,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99年2月26日开始发行,1999年3月1日结束。3月8日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2月26日,每年的2月26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6年2月2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2月26日之前,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购合同,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购机构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承购的方式发行,承购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购机构应于2月23日全天和24日中午之前,将自愿认购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传真电话:(010)68551271、(010)68551272.各机构自愿承购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各承购机构承购额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的整数倍予以承购。

  2.财政部将在各机构申报数额的额度内核定,并与各承购机构签定承购合同;承购合同签字仪式的会务委托中央公司办理,凡申报承购本期国债的机构务必派人参加。

  3.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只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四、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购机构于3月2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0215001-9901

  行 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五、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将发行费拨付各承购机构的指定账户。

  2.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时一并拨付中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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