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字〔1999〕第 2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4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4月7日
关联知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产厅(局):

        为了加强水产种苗培育,搞好水产病害防治,保证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了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经费。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特制定《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方面经费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产种苗培育和病害防治的专项补助经费。为了加强这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种苗培育和病害防治所需资金,按照“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筹集。

  第三条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是各类从事水产种苗繁育、水产养殖及病害防治单位。

  第四条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用于支持在一定区域内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种苗培育和对水产养殖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病害防治。补助范围包括:

     一、水产原(良)种的引种、选育、繁育;

  二、名、特、优、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

  三、水产病害防治技术的示范和推广。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非种苗培育和病害防治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请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的省(区、市),由省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申请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及实现目标;项目的实施计划、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项目的组织及落实措施;项目预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商农业部确定下达。

  地方财政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要保证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农业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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