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第 10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6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6月25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下同)管理,规范中央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会议精神,现就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门和单位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务,包括申请立项、调整收费标准、购领票据,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统一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归口管理。

  二、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国务院批准。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政府性基金项目。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政府性基金票据,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规定,统一向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购领,并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所用票据的保管、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

  四、中央部门和单位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集中管理,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分别上缴中央金库或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按照财政批准的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遐以计划,根据开支需要,向财政部申请用款,报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统一核拨给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并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五、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以及有关财务收支报表,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统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六、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将收取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或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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