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第 12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8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8月23日
关联知识

新闻出版署:

  你署《关于申请出版物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新出计〔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署条码中心在为出版单位统一提供出版物条形码时收取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二、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署条码中心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时由财政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五、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条码中心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

  (二)条码中心人员经费开支;

  (三)出版物条形码研制设备和维护材料的购置费用;

  (四)出版物条形码科研开发、应用推广以及开展国际交流费用;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费用。

  六、你署条码中心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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