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债字〔1999〕第 19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9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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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进行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并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转贷类型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作为贷款项目借款人的项目,二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为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项目是地方财政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贷款项目的转贷类型由地方财政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确定。

  三、地方财政申报的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和规模等方面的规定,并考虑贷款项目所需设备和技术对贷款国别的要求。

  四、一个项目一般只申报一个贷款国别;如确实需要,也可以申报2-3个贷款国别,同时表明优先选择的顺序;如申报项目时尚无法确定贷款国别,也可以不列贷款国别。

  五、地方财政申报贷款项目时,应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地方财政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部门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

  (四)申报日元贷款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关部门批复件。

  六、贷款项目如需调整贷款国别,由地方财政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单位书面申请),财政部统筹考虑贷款国别政策及贷款额度后确定。

  贷款项目如需撤消,应由项目单位向地方财政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

  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或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比照地方财政的申报程序办理。

  八、地方财政、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贷款项目,严格审查把关,做好对本地区和本部门贷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通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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