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交通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精神,现将交通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除《行政处罚法》另有规定外,各级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规定,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同时将代收协议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缴库时间按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分别以“4250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和“4302交通罚没收入”款级科目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交通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罚没收入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票据。
三、交通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所需经费暂维持目前分别由港航企业营业外列支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办法予以解决。
交通部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经费使用的管理。交通部每年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限,分别编制交通港航公安系统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含财政拨款及其他各种经费来源)和上年度经费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交通港航公安系统1999年度和2000年度经费预算,请你部在收到此通知后尽快上报我部审批。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交通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缴库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