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察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基字〔1999〕第 88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厅(局)、地质勘查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将原地质矿产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地质勘查队伍(含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关系从2 000年1月1日起划归地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划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划归地方管理的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调资经费按全年的增资额核定,进入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一并划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后,原实行的10%左右地质勘探费转国家基金(或资本金)、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执行。

  三、原地质矿产部统借的地质行业转产基金借款,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清理、偿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地勘局到期的转产基金借款,要按原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将借款归还国土资源部。

  四、属地化管理后的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考虑到业务工作的延续与衔接,1999年度的财务决算仍继续报送国土资源部,抄送财政厅(局)。

  五、原地质矿产部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主要财务指标和划转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见附件(略)。

  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系划转地方管理后,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支持地勘队伍的属地化管理、逐步企业化经营,认真做好财务关系划转的移交工作,对地质勘查队伍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地方政策给予支持和帮助,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原地质矿产部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主要财务指标及地质勘探费划转基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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