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9〕第 48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税务代理机构的彻底脱钩改制,现将《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
 
  一、脱钩验收标准(一)编制脱钩。属于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已注销编制;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已解除隶属挂靠关系。
 
  (二)人员脱钩。现有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中已没有在职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工作的原公职人员已分别办理了提前退休、离职或辞职手续。
 
  (三)财务锐钩。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并取得了批复文件。现有的税务代理机构在财务上已与税务机关完全脱离关系。
 
  (四)职能脱钩。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移到税务代理机构的已经收回。税务机关利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招揽业务的现象已杜绝。
 
  (五)名称脱钩。税务代理机构已按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规定更改了名称,税务代理机构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的税务代理窗口已撤掉。
 
  二、改制验收标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都是注册税务师。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已经如数到位。
 
  (三)税务师事务所没有本事务所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资入股。
 
  (四)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符合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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