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字〔1999〕第 62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479号)已作了原则规定。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每批转贷资金应付本息在资金到账满一年后10日内划往指定账户。为便于统一考核,各地在划出资金后,应将原始凭证传真给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传真电话:67598034)。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划出的应付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

  二、逾期转贷资金的罚息按逾期本息、逾期天数和逾期转贷资金利率确定,并与应付本息同时缴付。没有及时、足额缴付的罚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再计罚息。

  三、各地当年应付本息(含罚息)应在次年3月底以前缴付完毕。过此期限仍未缴付的资金,将通过年终决算扣回。

  四、因有关事项明确较晚,1999年已经发生的没有及时、足额缴付的罚息,不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但有关地区应尽快缴付应付罚息,否则将通过年终决算扣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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