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原中央所属煤炭行业的部分单位养老统筹移交陕西省管理有关事项的函

  • 【法规文号】劳社部函〔2000〕第 3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0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2月21日
关联知识

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随管理权限下放移交地方管理。但是移交当时,由于部分煤炭单位没有下放地方管理,致使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未能随之移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决定将西安中煤物资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你省,实行省级管理。移交数据以1998年末决算数字为基础,由你省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缴费比例、待遇政策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2000年1月1日起,由你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79号)的规定,上述移交你省企业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和降低缴费比例后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部分,均已包含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内。请你省统筹安排、调剂使用资金,确保移交你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20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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