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原中央所属煤炭行业的部分单位养老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有关事项的函

  • 【法规文号】劳社部函〔2000〕第 4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0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2月21日
关联知识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随管理权限下放移交地方管理。但是移交当时,由于部分煤炭单位没有下放地方管理,致使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未能随之移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决定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不含武汉分公司)、中煤生产技术开发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本部)、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中煤多种经营工贸公司、北京华煤工贸公司、四达矿业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本部及工程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国际技术咨询开发公司、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中国煤炭工程机构装备集团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康安全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煤海实业总公司、中煤审计事务所、中寰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煤矿机械厂、神华集团公司(不含已参加内蒙古、天津、辽宁三省区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你市,实行市级管理。移交数据以1997年末决算数字为基础,由你市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缴费比例、待遇政策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1998年9月1日起,由你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79号)的规定,上述移交你市企业降低缴费比例后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部分,已包含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内。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1号)的规定,上述移交你市企业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请你市统筹安排,确保移交你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20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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