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关井压产中人员安置费用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经字〔2000〕第 15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3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3月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大煤炭关井压产的力度,各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关井压产中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现将关井压产中有关人员安置费用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有井田范围内的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所办矿办小井关闭后的人员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一)对暂时无法安置的全民工和合同工,经各地财政、劳动部门严格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国有煤矿的下岗职工,进入当地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基本生活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其中应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的1/3,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解决。如个别地方预算确有不足,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二)对没有转为合同工的待业青年和农民合同工,由母体企业负责遣散。

  二、乡镇、个体煤矿关闭后,其从业人员的遣散及遣散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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